《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我省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进入法治轨道。
《条例》对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法制保障作用,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5大焦点问题予以明确。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吧!
◇ 纠纷赔偿:赔偿超2万元,医院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为避免职业医闹漫天要价,此次《条例》对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明确规定: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调解不成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患者禁区:故意伤医等七类行为要追责
根据《条例》,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七类行为:
一是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是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是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是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是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是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是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 患者权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符合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 医疗鉴定:委托医疗鉴定不受地域限制
《条例》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除了要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还要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如果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人民法院同意,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
◇ 医院红线:篡改病历、收红包等四类行为不允许
《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规定,有下列四类行为的,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 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 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 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