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遏制细菌耐药,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发布通知,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提出要求。通知中同时发布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目录》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提高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将“非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严格限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品种数不得超过二级综合医院的品种数。
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要每半年将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要加强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开具处方的现象。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预防使用、联合使用和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等突出问题的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
要加强重点科室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监控管理。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和基层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抗菌药物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进行重点专项抽查点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
要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后方可使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详细记录用药指证,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此外,要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管理。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实施专档管理。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与评价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行抗菌药物科学化管理(AMS)长效机制,推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对监测、评价过程中发现并经查实违反“九不准”、存在医德医风问题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大型医院巡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医院标准化建设等有关工作同步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作、问题突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临床科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有关医疗机构取消其一个周期的评审资格或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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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