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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规:药代、医药代理商发票怎么报销

中国税法新规正式落地。对于药企、药企代表、医药代理商等开具的五花八门的发票,应该怎么报销?以前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不是意味着不能报销?

1、这是一张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卷票),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票样,7月1日以后取得这样一张卷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3、这是别人发给我的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7月1日以后我们给业务人员报销类似的餐费发票,也需要开哪门子纳税人识别号?

4、宁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开票方支付招投标的标书、标贴的费用,对方开来的专票都是17%的税率的专票?我感觉应该是6%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5、这么写抬头,是不是有点奇葩?

6、广深高铁IC卡车票报销凭证,没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有问题吗?

7、这类湖北省的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么?

8、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不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一定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可以这么说,你这个发票属于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并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时不受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约束,开具发票不需要填写受票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受票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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