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格函〔2017〕85号)、《关于2017社会保险年度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8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政策调整
1、执行时间:2017年7月15日起
2、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一并收取。取消挂号费后诊金执行如下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5元/次
急诊诊查费:9元/次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9元/次
3、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门诊诊查费报销比例:职工85%、城乡70%
门诊特定病种诊查费报销比例:按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相关规定比例执行。
办理诊查费报销提供资料:患者身份证或医保卡(原件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