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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启动医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格函〔2017〕85号)、《关于2017社会保险年度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8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政策调整

1、执行时间:2017年7月15日起


2、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将空调降温和取暖费并入床位费一并收取。取消挂号费后诊金执行如下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5元/次

急诊诊查费:9元/次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9元/次


3、门诊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门诊诊查费报销比例:职工85%、城乡70%

门诊特定病种诊查费报销比例:按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相关规定比例执行。

办理诊查费报销提供资料:患者身份证或医保卡(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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