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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7月17日至7月26日
(二)报名照片上传: 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可直接点击下载或到福建人事考试网“相关下载”处下载),然后使用该软件自行对要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生成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的照片文件。只有上传通过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并自动通过照片审核。报考人员进行报名时,系统默认使用注册时的照片。
(三)厦门考区现场资格审核时间:7月27日至7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老考生(指2015年和2016年曾报考且报考级别、专业不变的报考人员,下同)免于现场资格审核;其余报考人员均需到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地址:湖滨东路319号人才市场内C座3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报考人员需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如本人无法到场审核可委托他人持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四)网上缴费时间: 7月17日至8月4日
(五)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6日起(考生可登录福建人事考试网www.fjpta.com从“准考证打印”入口登录下载)
(六)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 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七)成绩公布时间:预计12月中旬,考生可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FJPTA.COM )查询成绩。
(八)领取证书时间:省级主管部门将证书下发至厦门考区即可领取,具体时间请留意我中心网站通知。
二、厦门考区现场资格审核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即只有现工作地或身份证上地址为厦门市的报名人员才能选择厦门考区进行报名和资格审核。
(一)老考生无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报考人员需要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原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在报考填写信息时更正。若无法更正,请在7月25日至7月26日期间,持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连同《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个人信息更改申请表》一并到我中心提交修改申请(请详见我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中《关于在福建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考信息有误的处理办法》)。
(二)首次报考人员及异地转入福建考试的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统一于规定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单位公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药学工作年限)。
2、身份证、毕业证书(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还须提供工作前取得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并附带药学技术岗位工作证明的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材料(海外学历需经教育部海外学历认证方可使用)。(以上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地方干部取得军队院校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入伍或退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行文批准该部队院校当期可招收地方学员,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批文复印件。
3、2002年1月1日后毕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考生还须通过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还须提供工作前取得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条件中所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以上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三)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报考条件中所列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上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级别和科目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并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要求选择《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的科目考试。
五、考试地点
我省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六、报考条件(根据上级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如下)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已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注:相关专业请参照简章附件)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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