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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出手:互联网医院两周内全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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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段时间内,互联网医疗被视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手段,各种名目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无论是微医集团历时多轮,累计近10亿美元的成功融资,还是春雨医生获得诸如蓝驰创投、如山创投等风头翘楚的不断跟投,足以看出资本对这一风口的热衷和青睐。

这些网络平台的模式大都类似,多是采取“轻问诊”的方式操作运营。即先邀请相关医疗专业人士、医学专家进驻平台,然后注册用户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收取相关诊疗费用。靠着初期烧钱换发展的战略,这些平台在短时间内积攒了动辄亿记的大批用户。当然,这些平台基本都未实现盈利。但这并未阻挡投资者们的热情。在他们看来,医疗是刚需,只要挺过初期的困难,未来必将是一片蓝海。

但是,国家卫计委日前引发的一份《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办法》),却几乎将这一火热的市场迅速冰冻。

《办法》首先对互联网诊疗做了定义,“就是利用互联网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目前的“轻问诊”、“远程医疗”、“网络医生咨询”,其实都算是互联网诊疗。

关键的是,《办法》要求对互联网诊疗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开展互联网诊疗。1、只能是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2、只能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慢性病签约服务。除了这两种情况外,其他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全部禁止!

也就是说,未来能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必须是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这几乎堵死了网络平台、社会公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能性。即使网络平台尝试通过注册医院的方式开展诊疗,也必须符合远程诊疗和慢病签约这两种情况,其他的诸如“轻问诊”等服务,基本不太可能再实现了。

在《办法》最后,卫生主管部门特别要求:“本规定发布前,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必须在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也就是说,缓冲期只有15天,未来很多网路平台面对的,可能是长久的歇业。

《办法》的颁布,或许是相关主管部门,出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老百姓健康的考虑,但对于前期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的平台运营者、社会投资公司来说,这次很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因为法令一出,你所做的很多工作,就已经处于了天然非法的位置,中间没有运作的余地。

据部分统计,自2015年以来,有以下多家投资公司,向互联网医院产业累计注入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

2015年:

基石资本1.3亿元    

高瓴资本、高盛集团3.94亿美元;

红杉资本1亿美元;

软银中国资本4000万美元;

腾讯、云锋基金4000万美元

京东+IDG:11.12亿元人民币

2016年:

软银中国和盛太投资:1.35亿元人民币

……

他们会血本无归吗?


《意见》给出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活动”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对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也给出了界定,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 


这表明以后所有的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前提。其中,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而“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而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称自己为“互联网医院”“云医院”或“网络医院”,单单就这一项,就会对目前已获批的互联网医院产生强大冲击。


此外,《意见》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在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对象上,《意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界定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互联网诊疗出现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意见》也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载明,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统一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意见》同时指出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范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相应诊疗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人员,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未建立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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