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称,根据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2017年7月31前完成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据了解,目前发布省级医保增补方案省份增至6个省。其他5省份分别为:青海、宁夏、山西、四川和贵州。
从目前已有的增补方案来看,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已经是各省份的共识。由于本次各省份医保目录调整只有乙类可调整,且额度只有15%,所以青海、山西、海南三省明确,剔除国家谈判品种,即没有和人社部谈判成功的药品,不列入地方增补名单。
从增补名单正式公布的时间来看,青海、四川、宁夏和海南四省都明确为7月31日。贵州省为9月1日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和实施准备工作。只有山西省的增补时间未在方案中明确。
各省品种增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山西、宁夏和四川三省明确是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贵州省是2017年6月30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青海省未明确截止日期,而海南省是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由此来看,海南省纳入品种最多。
从调入品种来看,有临床价值、符合药物经济学、儿童药、急抢救药、职业病特殊用药都属于调入范围。民族地区,例如宁夏,还特别考虑了民族药,表示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复合制剂均按照新药品公平参与遴选。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包括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甲类药品(594个)不作调整。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国家政策执行。乙类药品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调整的数量不超过国家乙类药品(1941个)的15%,即为291 个。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调整药品应为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药品目录调整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再调出。
(二)调入药品范围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四)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此次工作程序安排如下:
调整工作从2017年3月下旬开始,至2017年7月底完成。
(一)准备工作
1.组建工作协调机构。成立海南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
2.制订调整工作方案。起草《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工作方案》,经协调小组审议后在省人社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组建评审专家库。
4.建立药品调整数据库。
(二)评审工作
采取集中封闭方式,在纪检人员监督下,组织专家开展初选(咨询)、遴选工作。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在药品调整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在省药品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随机抽取。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备选药品进行遴选。
3.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并按得票多少排列,按得票多少确定药品目录调整初稿。必要时组织咨询专家进行论证,形成我省药品目录初稿。
(三)发布实施
1.拟订《关于发布2017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报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审议。
2.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印发《关于发布2017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药品目录发布1个月后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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