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份,我院8名护士(其中7名于2016年7月25日招聘来院,1名于2015年9月14日招聘来院,均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岗。其中部分人员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余人员没有申请),要求医院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告知30天予以答复办理,并要求其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在岗上班,以免影响工作。但他们8人于3月23日在科室还排着班的情况下擅自离院离岗,相关科室护士长和人力资源部多次电话催促他们回岗,均置之不理。他们的擅自离岗扰乱了医院科室的工作秩序,影响了患者的安全,严重损害了医院和患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既未按规定的三十日提前申请,又在未经科室、医院同意和未交接工作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不辞而别,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医院工作纪律,给医院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和损失。为此,医院依法依规、按程序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现医院向社会各界人士澄清事实,说明真相,望切勿听谣、信谣、传谣。
滨州市人民医院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