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参保居民个人不需缴费。
三、保障范围和水平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执行。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不设封顶线。具体报销比例如下表。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标准比例表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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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含5000) |
5000-10000(含10000) |
10000-15000(含15000) |
15000-50000(含50000) |
50000元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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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30% |
40% |
50% |
80% |
90% |
不设封顶线 |
四、就医管理
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补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大病补充保险就医管理执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结算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窗口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一站式”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困难群众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困难群众经批准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可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红章的复印件)、以及社保卡(参保证/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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