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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敲定两票配送方案,配送商由30家增加到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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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月18日),浙江发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正式公告,与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不超过30家配送企业”相比,正式公告中配送商业数量限制放宽到50家,还增加了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的额外规定,但“至少1家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规定没变,意味着该省行业集中度将稳步调整。

 

选择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50家至少1家大型流通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配送企业的承诺配送区域进行选择,需先选取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1家及以上,再选择具有设区市或县(市、区)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50家(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

 

公告还强调未来将逐步提高全省区域的配送集中度,表明接下来配送商数量限制将逐渐收紧,具体时间安排:视配送关系调整后药品供应实际和“两票制”实施情况,在“两票制”过渡期满或2018年初,适时开展配送关系微调工作。

 

除此之外,公告也保留“集团型企业应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的规定,与浙江两票制方案中“流通集团型企业在销售全资(控股)子公司生产的药品时视为生产企业”规定相呼应,

 

这意味着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内部(既有上游厂家又有下游配送链)来说,生产→流通可以不计一票,在票据等财务管理上,大大增加了操作空间。

 

普通大输液产品率先调整短缺药廉价药按原渠道

 

以“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为目标,普通大输液产品配送关系率先同步调整,但中标区域维持不变;按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的、备案采购及原廉价药等产品配送模式等不变。

 

【原文】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的公告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方式
    

根据“改革完善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等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下同)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药品配送企业,承担本企业在线交易产品在浙江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配送职责。


其中,普通大输液产品配送关系同步调整,但中标区域维持不变;按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的、备案采购及原廉价药等产品配送模式等不变。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
    

二、调整流程
    

1、企业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药品配送企业(集团型企业及其所属取得GSP证书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家企业)自愿报名参加药品的配送工作(报名材料详见附件)。


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根据自身配送能力在平台上选择承诺配送区域,配送区域可以全省或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以集团型企业为单位承担配送工作的,应列明各个单体公司名称及企业账号。
    

配送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具备在订单响应后一般药品24小时内配送至医疗机构,急抢救用药不超过4小时配送至医疗机构的能力。


拟报名参加我省药品配送的配送企业,需根据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递交企业主体册的相关材料。


已递交相关材料并已维护合格的企业,无需重新递交;材料尚不合格的请及时做好维护和澄清工作。
    

2、公示公布。对已报名的配送企业,结合药品基础库、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信息开展初步核对,并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合格配送企业名单。
    

3、配送调整。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配送关系调整工作进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经配送企业确认后完成配送关系的调整。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配送企业的承诺配送区域进行选择,需先选取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1家及以上,再选择具有设区市或县(市、区)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50家(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今后将逐步提高全省区域的配送集中度。集团型配送企业应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
    

4、配送要求。在配送关系确认后,药品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应及时协调配送企业做好产品备货和配送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GSP要求开展药品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有承担配送区域及时足量配送的职责和义务。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向我中心作出供应保障承诺。同时,配送企业应主动接受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未达到的将终止配送关系,具体考核指标为:每季度的承诺区域总体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医疗机构覆盖率。医疗机构覆盖率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列为考核指标。


2018年合格标准为,配送区域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0%;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5%;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覆盖率应达30%以上,若未达到的,则不得低于全省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60%,或不低于承诺区域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60%。从2019年起,考核指标将逐步提高标准。
    

三、时间安排

配送企业报名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开始,截止时间另行通知(暂定8月初)。配送区域选择、配送关系调整、配送关系上线等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后续工作
    

1、加强考核。为保障药品安全及时供应,从2018年起,每季度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开展考核工作,对连续2个季度考核未达标的(一个指标未达要求,即视为未达标)配送企业,将终止配送关系,该配送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参与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对2018年3月底前,配送企业ERP系统仍未完成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终止配送关系。
   

2、适时调整。视我省配送关系调整后药品供应实际和“两票制”实施情况,在“两票制”过渡期满或2018年初,适时开展配送关系微调工作。


下一步,根据采购配送相关情况,按照“全省区域配送、全产品配送、无盲点配送”原则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保障在线交易产品供应。


如有特殊情况,生产企业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调整配送关系,我中心视实际情况评估后予以确定。

    

3、加强培训。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是我省推进“两票制”的基础性工作。我中心将按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主动服务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药品配送关系调整工作。


转自:医药云端工作室     文:D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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