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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为保障短缺药品供应开出三个"药方"


今年以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全省短缺药品监测网络,通过供需信息公告、定点商业调储、市场撮合等方式,有效缓解了部分药品供应短缺问题,保障了临床用药需求。


一是及时发布供需信息公告。


根据短缺药品监测信息,在临床、药学专家研究论证基础上,先后发布了两期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将短缺药品品种、商业公司库存信息等面向社会公开,促进供需信息对接。数据显示,预警药品供应到货率较公告前均有大幅提升,注射用放线菌素D由33%提升到77%,酒石酸美托洛尔注射液由38%提升到96%。我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7月17日进行了专题报道。 



二是主动开展定点商业调储。


针对监测发现的临床不可替代、商业公司无库存的药品,采取定点商业调储的方式,协调药品生产企业、商业公司应急调拨。此项措施先后保障了抗狂犬病血清注射液、司莫司汀胶囊巯嘌呤片促皮质素注射液等药物的正常供应。 


三是积极参与市场撮合。


先后两次参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牵头的短缺药品市场撮合,与12个省市联合,就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青霉胺片两种药品,同生产企业开展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将按照撮合价格保障我省市场稳定供应。



山东省扩大基层药品配备使用范围


7月20日,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把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同时明确,将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 

  

《通知》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要优先采购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双向转诊的用药衔接问题日渐突出,此次政策调整将有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详情请阅读原文



资料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官网-药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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