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放宽准入条件,全面建设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二是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是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整合审批流程;明确负责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简化审批流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 王栋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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