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
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在财政可负担情况下
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
免费提供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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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建立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定期发布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和防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将部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省免疫规划管理并开展接种率监测的建议,在财政可负担的情况下将相关第二类疫苗纳入我省免疫规划,免费提供儿童使用。
各地要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在现有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
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
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集中挂网采购。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
开展全省疫苗出入库台账管理、温控记录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服务单位应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建立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
原则上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
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任务、范围等科学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不得接种第二类疫苗。
做好建设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内部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
什么是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有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目前常用的第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肺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戊肝疫苗、EV71疫苗等30余种。
第二类疫苗并非可有可无
中国疾控中心建议,第二类疫苗是第一类疫苗不可缺少的补充,并不是接种不接种均可的。
有条件还是应该在医生指导下,选择接种一些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也可以预防一些常见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狂犬病、水痘、肺炎、Hib、轮状病毒等,这些疾病如果不接种疫苗,一般都会被感染,部分人群会发病,少数人会出现严重的症状,甚至会出现残疾或死亡后果。
来源:川报观察、全国卫生12320、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