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的上限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非基本药物遴选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落实“两票制”相关政策。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统一结算,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据了解,自2011年6月,我省实现基本药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目前已有82%的村卫生室(41504家)、36%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70家)相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省先后开展三轮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将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产品原料来源、企业配送能力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采购价格平均下降16%;常用低价药品由基层与企业直接议价采购,网上交易的产品数量较前增加65%。同时,我省试点基本药物免费供应,提高公平可及保障水平。在临沂市、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黄岛区等地将基本药物与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医保报销紧密融合,对已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慢病参保患者,遴选20多种基本药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免费发放。
附:外省市基药配备使用政策
城市 医保/新农合(非基药)比例
广东 金额和品规数≤40%
浙江 金额和品规数≤30%
重庆 金额和品规数≤10%(非基药中的低价药)
湖北 金额和品规数≤20%
江西 不超过使用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的15%
湖南 采购品规数≤25%,采购金额≤30%
福建 不超过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15%-20%
哈尔滨 采购金额≤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