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要求,近日,中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图源:新快报)
两个定义
“八小时以外”: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
“纪检监察干部”:指集团及司属企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实施目的
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着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三个坚持
l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自律意识,健全内控机制,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l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八小时以外”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看住人、盯住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善作善成;
l 坚持严管厚爱。把加强监督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正面情绪培养与负面情绪疏导。
(一)违反纪律问题
01
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02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与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03
热衷于各种非组织活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编织“关系网”;
04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尊严或利益;
05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言论或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06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等党的规矩,以及集团相关规章制度。
(二)滥用职权问题
07
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08
打着纪检监察部门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相关企业、部门公正执行公务;
09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10
违规借用、占用属下企业或者其他部门、个人的车辆等贵重物品,以各种名义向属下企业、其他部门或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摊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1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行为失范问题
12
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13
参与赌博活动,接受不健康的陪侍服务,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14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15
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奢侈品的批量收藏和大宗交易活动,以及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16
家庭生活不正常,家风败坏,拒绝承担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等义务,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言论不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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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职务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场合公开发表言论;
18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发表损害纪检监察部门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19
在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部门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
20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以及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
1)建立“八小时以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报告和廉政档案制度;
2)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备制度;
3)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4)健全谈心谈话制度;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5)建立“八小时以外”问题台账制度;
6)建立与公安机关信息交流机制;
7)建立违纪问题直查快办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疏导
8)加强思想教育和风险防控;
9)加强心理疏导;
10)活跃文体活动。
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
各企业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领导责任;
各企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报告纪检监察干部对照20项负面清单,认真检查,自查自纠。
(二)实施分级处理
一级风险问题:
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二级风险问题:
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责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
三级风险问题:
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
四级风险问题:
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
各企业纪委(纪检组)以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的问责工作要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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