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 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附厅字〔2016〕107 号)精神, 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模式,减轻城乡贫困患者县域内就医垫 资压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 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 18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参加城乡居民进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住院患者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城乡特困、低保住院患者,以下简称贫困住院患者。
贫困住院患者所在县城内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救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
(一)入院手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 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 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 件)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协议后, 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医保卡和有效 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部分,补偿 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 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 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 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 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基金拨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 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要完善资金拨付方式,及时核报结算定 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对患者较多、垫资压力大的定点医 疗机构,要尽可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 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基金预拨付制度。
(一)完善制度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先诊疗、后 付费”服务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同各医 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先诊 疗、后付费”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部门,制定完善《住院费 用结算协议》,组织门诊部、住院部、医保办、“一站式”服务 窗口等部门,简化就诊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改革医疗收费制 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住院患者提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二)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地要建立完善贫困患者医疗费 用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 站式”结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信息化建设力 度,实现相关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 结算。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贫困患者入院 资料审核和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 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定点医院要严格落实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 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 疗费用,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 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监管和质量控制。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障 基金的使用监管。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 名单制度,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 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优惠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 并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管理 机构报告有关信息。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有关部门应暂 停其医疗保障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还清。定点医疗机构也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 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
严格健康扶贫领域诊疗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有效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广丰区根据实际,以下规定要注意: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原则上在区域内医疗机构诊疗,确需转往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区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把转诊手续,不得出现人情转诊,利益转诊现象,一旦发生,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控制非目录内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就诊,以医保目录内药品为首选,并尽量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如确需使用,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初审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再报区卫计委基妇股备案后使用。否则,健康暖心工程基金将拒付相关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三)严格控制医学检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时,严把医学检查关。对能够进行普通检查即可进行明确诊断的患者,严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不得进行与相关疾病毫无关联的检查。如确需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经管医生必须提出申请,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区卫计委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相关费用2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图文:周小飞
编辑:苏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