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要求公开,基本原则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同时,《细则》对公开内容也有要求。以下为具体内容:
主动公开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2.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应当隐去其出生月日四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不予公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应当隐去的信息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月日、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2.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要被公开的信息要告知当事人。公开途径除了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外,也可以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如无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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