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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药品垄断划红线

  8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短缺药和原料药等相关概念,并对短缺药和原料药经营中的各类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界定。

  指南所称短缺药品,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原料药是指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天然原料;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主体。

  指南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达成纵向或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横向价格垄断多见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变更投标价格,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价格的标准公式,通过限定产量、销量控制价格,通过划分市场控制价格,通过联合抵制交易控制价格,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控制价格,及其他变相固定或变更价格的方式。同时,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指南明确了短缺药和原料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判定因素,并要求这些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价格。具体来说,就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以签订“包销协议”“承销协议”“独家代理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等方式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分包费、检测费、销售代理费等不合理费用,或附加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制剂、终端药品全部或部分回售等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指南同时禁止经营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营者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

  在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各类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违法性明确进行认定的同时,指南还对其豁免条件进行了说明。发改委表示,制定这一指南,是为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维护我国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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