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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

近日,西安市人社局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更好的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标准如下:1至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1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月1740.28元。

次调整自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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