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城乡统筹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2016年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差别和居民身份界限,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8月22日,新文化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的实施方案》,提出今年12月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从明年起全省全面执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且从明年开始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人240元。
覆盖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
据了解,《方案》提出,参保范围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在我省境内居住、具有吉林省户籍或居住证、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学生儿童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保方式要求,城乡居民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按户籍类别分别以家庭和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取得居住地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参保)。
中途参保人员设3个月等待期
在校在园学生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和托儿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在校在园学生不设置待遇等待期,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前缴费的,待遇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婴儿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出生前在出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可落地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8年,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人240元。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
住院医疗最高报销80%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按照医院等级划分,逐级分档设置。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患者取消档次基层住院起付线。
关于报销比例,城乡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分别以60%左右、70%左右、80%左右的比例予以报销。
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目录乙类项目费用时,参保人员个人先支付比例统一为10%。
按照分级诊疗制度,符合转院病种范围的或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标准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急诊手续的住院治疗费用,根据异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按参保人在参保地本地就医相应的报销比例报销。
不符合转院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的,办理相应转诊手续,转出后,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其对应报销比例降低20%予以报销。
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登记急诊备案以及不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按20%给予报销。
门诊慢性病年付最高6500元
按照“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统筹、门诊特殊病统筹”的模式,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不设立个人账户,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统筹基金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分别支付50%、60%,并设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慢性病统筹。原则上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院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统筹,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门诊慢性病补偿比例为6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500元。
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原则上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治疗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后,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统筹管理。
年最高支付限额将达20万元
《方案》还提出,合理均衡城乡保障待遇,妥善衔接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异问题,过渡期内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过渡期内,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医疗待遇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逐步达到20万元。
此外,对于结算费用。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划卡直接实现医保待遇结算,省内异地就医通过建立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未实施联网直接结算前及无法联网结算的情况,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属于基金支付部分,返回参保地报销,当年度发生的医疗报销费用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底前申请报销结算。
12月底前整合药品目录
为了统一药品目录,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将在原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现行药品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的变化,将于今年12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目录。目录整合前,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暂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合并执行。
并且在统一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现行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实行统一的精细化管理,实现通用名下的具体品规管理和医保支付标准付费管理。医用耗材目录合并后,原则上对原实行限价的项目保留限价,同一项目限价不同的,保留最高限价。
来源:新文化报
长按左侧二维码识别,关注吉林卫生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