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
四川省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
在成都召开
各市(州)分管委领导
医政科、中医科负责同志
考试机构负责人、考务人员和
省医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
共计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医考领导小组副组长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
副主任徐旭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了201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领学了近年来我国医考工作发生的警示教育案例,总结了今年我省实践技能考试工作,安排部署了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
徐旭同志指出,医师资格考试是法律赋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是提高卫生计生队伍素质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切实将工作抓在手上,将责任抗在肩上,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从最细微处入手,抓好工作落地。
一是要抓好领导责任落实。
二是要抓好考试材料安全。
三是要抓好考务规程落实。
四是要抓好考风考纪管理。
五是要抓好舆情监测宣传。
同时要积极协调统筹各部门力量,分工协作,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准备,优化考务服务,全力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万无一失。
笔试时间将近
各位考生一定要诚信考试
拒绝舞弊!
医师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国考作弊
刑法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命之中最快乐的是拼搏
而非成功
加油
预祝各位考生
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来源:四川卫生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