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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我国招投标制度迎重大修改,排名第一不一定中标

        国家发改委8月30日对外公布起草形成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投标法》共有8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有2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预示我国招投标制度将进行重大改革,此举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在招投标制度领域实施的重大变革。


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 

        此次修改草案中,对于招投标的中标过程规定进行重大修改。

        对于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草案新增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 的理由。”

        对于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在原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了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修改草案中还对合同履行情况增设了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排名第一不一定中标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中,目前的规定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而修改后的内容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对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说明理由。

        在对《招标投标法》第5条的修改中,加上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电子招标投标被明确为未来一种正式的招标方式。


创新节能环保考量加重

        在对招标法第19条的修改中,在保留原有“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加重了创新和环保在招投标中的考量力度。

        此外还将招投标法第 24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招投标领域乱象亟待规范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

        招投标领域最为人诟病的问题就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这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据悉,财政部日前发布新版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暴露出来的“最低价中标”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要求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

        据悉两个草案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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