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宣发〔201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底线,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利用网络平台谣传、散布干部人事任免的非公开信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加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网上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利用网络群组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以网上支付方式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经营活动。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应及时主动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电话、微信微博等方式,向相关网站举报平台或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以及网站属地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同时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网信部门及时掌握网上涉党员干部的不当网络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把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作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将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常态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主体班教学内容。纪检监察机关把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将本实施意见内容传达到每位党员干部,做好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注册网络账号、建立群组等情况的备案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重大情况。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