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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

好消息

94日起,禹城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有效解决了异地就医结算群众来回跑腿、报销时间较长、个人负担较重等难题。


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
范围对象

PART

01

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PART

02

参加职工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登记备案

PART

01转诊转院备案

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时,持转院转诊审批表、社保卡到经办机构进行跨省就医备案,备案后在跨省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

PART

02异地居住备案

对新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社保卡进行出省检测;对已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对其社保卡进行检测,如果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发现社会保障卡有问题时,备案人员再对参保人员社保卡进行检测。

就医费用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持社保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管理服务规范。

我市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因病跨省异地住院,通过国家信息平台直接联网结算的,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标准),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省平台的标准。

居民医保异地跨省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

PART

01异地转诊

参保人员因本市医疗条件所限不能诊治或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首先由本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并在入院前或入院后7天之内携带《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核表》和社保卡到禹城市居民医保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PART

02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人员办理条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凭居住地派出所居住证明和社保卡到居民医保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申办人填写《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办理异地安置后,居民医保处便可为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PART

03异地务工

异地务工人员因病在务工地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在入院前或入院后7天之内携带务工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的用工合同、身份证、入院通知书和社保卡,到禹城市居民医保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PART

04急诊人员

短期外出、探亲或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情危急,需就近抢救的参保人员,需在入院后7天之内携带急诊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禹城市居民医保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居民医保处根据申请人员具体类别,审核异就医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参保信息,并对所持社保卡进行出省检测,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导入省异地就医平台,生成《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将备案信息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跨省异地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后,持《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和社保卡跨省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管理服务规范。对于异地就医所产生的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山东省平台标准。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或省异地就医平台)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或省异地就医平台),按照省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回传至就医地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按照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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