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点苍鹤
重庆市的药品带量采购喊了很长时间终于浮出水面,今天(9月7日),重庆医药圈流传一份抬头由重庆市社保局发布的「通知」,「通知」显示,该市医保药品首次集中带量采购谈判工作即将启动。
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由市人社局领导下进行,选择的药品主要是重庆市2016年度医保支付金额较高(排名靠前)的品种,这些品种对应厂牌在2016年度医保支付中金额最大的药品品规医保结算数量的70%作为保底采购数量。
根据谈判规则,在规定的时间(30分钟)内实行两轮谈判,由生产企业进行2轮报价。医保支付金额最高生产企业的报价很关键,最终是否成交,由企业的报价和保底谈判价来决定,就低不就高,低者成功,最终报价为该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价;独家谈判药品,若最终报价高于谈判保底价,则视为谈判失败。谈判成功之时,也意味着成交价成为了该种药品品种的医保支付价。
这些规则设计很有道理,体现了量与价之间的博弈关系,见仁见智。但今天在很多微信群里讨论最多的居然不是规则,而是配送问题,因为通知规定:
本次医保采购药品,由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统一配送。配送价格由市社会保险局组织生产企业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议定。
指定唯一一家配送商来配送药品的项目从我们观察中国医药市场至今,老实说真的非常罕见,除非是国家短缺药品,定点生产以后经过招标决定唯一配送商,因为短缺药品量不大,集中配送可以理解,并且有些品种是划分南北两大区域配送。
而此次重庆的医保药品带量采购,选择的品种都是销量(或者说医保支付)排名靠前的品种,配送金额肯定不小,如此肥差居然落到一家配送公司头上,其他配送商业岂能甘心?不公平嘛!何况配送价格由人社部门与该配送商来议定,这,几个意思?别说配送商不满意,中标的生产企业也有意见啊,配送费率不是配送商和供应商靠谈出来的吗?怎么能由人社局和配送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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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分析完全基于以下流传的「红头文件」,一切以正式公布文件为准。
重 庆 市 社 会 保 险 局 |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首次集中带量采购谈判的通知
各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根据《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办发〔2017〕12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2016年度医保支付金额较高的部分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谈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判内容
(一)药品范围。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选择药品品种主要是重庆市2016年度医保支付金额较高的药品品种。贵公司的 药品已被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二)谈判主体。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市人力社保局领导下进行。谈判主体为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和谈判药品对应在我市医保支付金额靠前的企业。
(三)药品数量。本次谈判采购量以所选品种对应厂牌在2016年度医保支付中金额最大的药品品规医保结算数量的70%作为保底采购数量。
(四)实施范围。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适用于我市2017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谈判方式。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取价格谈判的方式进行,预先确定保底谈判价(含配送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两轮谈判,两轮谈判共30分钟。
第一轮报价由生产企业“背靠背”进行,谈判专家对生产企业初始报价进行评议后开展谈判。生产企业第二轮报价,即最终报价。
若医保支付金额最高生产企业的最终报价低于或等于保底谈判价,则确定该谈判药品为医保带量采购药品,最终报价为该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价;
若医保支付金额最高生产企业的最终报价高于保底谈判价,则以低于或等于保底谈判价的最低报价的生产企业的谈判药品作为医保采购药品,最低报价作为该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价。
若两轮谈判后,生产企业报价均高于保底谈判价,则视为谈判失败。对独家谈判药品,若生产企业最终报价高于谈判保底价,则视为谈判失败。谈判失败的药品,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医保支付标准。2016年度医保支付金额最大的生产企业若谈判失败,则保底采购量转移至谈判成功的生产企业。
(六)药品配送。本次医保采购药品,由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市统一配送。配送价格由市社会保险局组织生产企业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议定。
(七)合同签订。谈判结束后,按照管理权属,由社会保险局、药品生产企业、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四方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医保采购药品的采购数量、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生产企业供应责任、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配送责任、违约条款、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医保药品购销合同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
二、工作要求
(一)2017 年9月 8日17:00前向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反馈《参加重庆市医保药品首次集中带量采购谈判回执》(见附件1)。
(二)2017年9月 12日17:00前向重庆市社会保险局递交相关资料。包括:依法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印章);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需提供境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全国总代理正式授权书或该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代表处)提供的药品总代理授权书(加盖本企业公章原印章);《承诺书》(见附件2);《谈判药品价格信息表》(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及谈判代表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印章)。
三、相关说明
(一)本次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配合实施。对不按要求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谈判材料的生产企业,一经确认,视为自动放弃,并将其纳入医保药品谈判黑名单管理,通报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我市将通过医保协议管理,确保本次医保采购药品按合同在我市综合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推进扩大带量采购药品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三)本次采购的谈判价格不对外公布,医疗机构及联合体不再进行二次议价,不得要求企业返利。
(四)谈判时间和地址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方式:张文敬 陈艾莉,联系电话:023-86789888(传真)。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五路3号中兴园区2号楼116室。
邮编: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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