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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代表将持证上岗、挂牌进院!医生受贿满5000元,即可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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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海市卫计委正式发布医院药品销售管理三大文件:《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


从内容看,其实是医院药品销售三大关键环节:统方、推广、购销,上海市卫计委试图从处方统计、医药代表接待、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三个方面对医院内药品销售进行行为约束和管理。


三个文件公布后,相当于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上海市各医疗机构对药品销售将有一定的管理依据,并直接影响到医药企业的现行推广模式和医药代表管理、考核办法。


下面从这三个方面给小伙伴们梳理下对应的三个文件:


处方统计管理


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要求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岗位配置视频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备查,并且对系统的开发和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用药量和用药金额进行“双排序、双公示”、开展“约谈”等工作的需要。


并且要求,医院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


2014年底国家卫计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并于2015年1月16日正式公布,其中对两种「统方」给予了定义:


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正因「统方」可能牵扯到不正当商业目的,近年来已经有多个因统方被刑事处罚的案例。


企业推广接待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各医院接待医药工业企业、医药商业企业推广人员所制定。


二次备案


本规定要求医院对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企业人员进行备案,也就是说,医药代表除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里备案外,还需要在你开展业务活动的医院拿药监局的备案系统的登记凭证,在医院再备一次案。


除了医药代表,药企以及代理商等其他人员也需在自己的目标医院备案。


持证拜访


规定还要求医院要为以上医院备案的人员制作工牌,进出医院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三定一有


本次再次强调了医院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接待医药企业人员,未在医院备案或者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并且拜访时医院方至少两人以上在场,也就是说除了你要拜访的科室以上,还须有医院医务部门的一名人员在场。


院内监控


规定要求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天,同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监控。


违规处罚


不按规定的医院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对擅自接待的医生首次约谈,二次给予停止处方权3~6个月的处罚,对于企业违规,首次约谈,二次停药3~6个月,三次列入黑名单


商业贿赂黑名单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实际是对以前制度的再次强调和完善。


禁止的行为


当药企人员和医务人员有不正当利益输送时,即被列入卫计委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这个是严于刑法要求的,也就是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做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工商做出行政处罚的,都需要记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在禁止的行为里,收受现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都被列为,以及为配偶、子女等亲属报销个人费用,接受企业或代理商出资的吃请、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等。


当然,临床费、开单费、统方费等提成性质的费用更是包括在内。


举报及上报制度


规定同时设置了举报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医院及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


如有工商、法院、检察院涉及到的商业贿赂事件,必须逐渐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


处罚办法


对于企业列入上海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只要有1次,即暂停采购2年,列入国家卫计委其他省市不良记录的,2年内采购做减分处理。


而对于个人,收受贿赂在1000~5000元的医生,给予6个月~1年之内暂停工作,5000元以上的,解聘处理


对于科室,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


当然,对于涉事医院也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个文件除了统方的规定是从本月25日开始外,另外两个文件都是从本周五(15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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