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19日讯 9月18日,山东省卫计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下简称《方案》),山东省卫计委在当天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方案》具体实施方式。据悉,《方案》将在10月13日起施行,从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等6市将率先启动“两票制”,12月3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也将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两票制”后,药品价格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
■背景
药品流通环节层层加价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目前,大多数药品从药品生产厂家到医院,中间需要经过四五家企业倒手,层层倒手也就带来了层层加价。而“两票制”是通过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贷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来达到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的目的。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之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实施方案,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今年5月,山东省召开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会上对实施“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使这项改革措施最大程度地形成了共识。
青岛市卫计委在今年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中提出,将在年内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
■先行
青岛等六市率先实施
《方案》要求,“两票制”的实施范围涵盖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对于其他类型医疗机构,《方案》表示鼓励这些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同时,在试点城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选择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鼓励有条件地区以市、县为单位,采取联合采购、集中支付等形式,探索推行药品采购“一票制”,“一票制”即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贷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对部分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可增加一票,但要严格控制“第三票”。
山东省的“两票制”实施分“三步走”,首先是10月31日前,分别确定“一票制”试点医院和试点企业,药品清单,以及“第一票”、“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和允许“第三票”医疗机构名单;第二步是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国家联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启动实施“两票制”;12月3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方案》实施后的6个月内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本《方案》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2日。
■规范
拒不执行企业将取消中标
为保证“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还制定了动态清单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从清单中撤出,取消该产品的中标、挂网或配送资格。对于在《方案》实施后一年内无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政策、药品按时配送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流通企业,以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贷款的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首次免检期暂定一年。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方案》也做了特殊处理的规定,包括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18日上午的新闻通气会上,山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票制”后,药品价格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