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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研究生被处分:各种处分原因让人哭笑不得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8月31日在其清华大学校内发布了一则涉及11名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公告,其中包括“冒用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婚外与他人交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过夜并殴打该异性”“在女卫生间进行偷窥”等多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上述处分决定公告称,“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处理原则,对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我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不含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公告如下。”

  此次被通报处分的对象包括8名博士研究生、2名硕士研究生以及1名在职硕士研究生,上述学生分别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在上述公告详细披露的11名研究生违纪情况中,包括某2014级硕士研究生于2016年9月28日盗用学校某办公室教师的校园网账号,冒用同年级同学的名义,捏造学院老师违反教学秩序、违规修改学生成绩等事实,向校、院领导信箱发送举报信,企图阻止其室友成绩复议,对其室友和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该生的行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公告还称,某2013级男性博士研究生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婚外与他人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该生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某2014级男性外籍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多次殴打与其有恋爱关系的女性,侵犯他人隐私,用言语威胁、恐吓他人。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

  与上述案例类似,某2016级男性硕士研究生于2017年4月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并殴打该异性。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扰乱了宿舍管理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

  另有某2016级男性博士研究生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文社科图书馆一女卫生间进行偷窥,造成不良影响。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记过处分。



清华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决定公告 

(2016年9月-2017年7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 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清华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处理原则,对2016年9月 至2017年7月期间我校研究生的违纪处分决(不含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公 
告如下: 
(一) 
王某某,女,汉族,24岁,电子系2015级博士研究生。王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至7月15 日,在请假申请未得批准的情况下,无故离校五天(不计法定节假日)。王某某未经批 准无故离校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 
的办公会(2016年11月15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 
(二) 
尹某,男,汉族,31岁,软件学院2013级在职硕士研究生。尹某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 ,多次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生身份在全国诸多中学进行宣讲。以清华大学校友总会 工作人员的身份,给××中学发放“××清华大学校友会”铭牌,私自购买并使用清华 大学旗帜。在对外宣传材料中,使用“清华大学毕业生、清华大学老师、清华大学校友 会IT分会副会长”等头衔。尹某冒用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行为,损害了学校声 誉,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考虑2016 年10月9日软件学院院务会提出的处分建议,经2016~2017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2016 年11月23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尹某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从2016年11月23 日至2017年11月22日。 
(三) 
韩某,男,汉族,24岁,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韩某于2016年9月28日盗用学校某 办公室教师的校园网账号,冒用同年级同学的名义,捏造法学院老师违反教学秩序、违 规修改学生成绩等事实,向校、院领导信箱发送举报信,企图阻止其室友成绩复议,对 其室友和同学进行打击报复。韩某的行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 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 四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6~2017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 2016年11月23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学籍处分。 
(四) 
王某,女,汉族,24岁,生命科学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王某于2016年12月9日下午 ,在某超市拿走一商品未付款。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学校主管领 导主持的办公会(2017年6月15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王某警告处分。 
(五) 
李某,男,汉族,33岁,社科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李某在婚外与他人交往造成不良影响。李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 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及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学校主管 领导主持的办公会(2017年6月15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 
(六) 
吴某某,男,外籍,33岁,环境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吴某某在校期间多次殴打与其 有恋爱关系的女性,侵犯他人隐私,用言语威胁、恐吓他人。吴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 人身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第(七)项、第六条第(三)项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项、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 会议(2017年7月12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吴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从 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 
(七) 
霍某某,男,外籍,26岁,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2016-2017学年秋 季学期,霍某某选修的某课程的课程论文与VeriGuide系统中论文相似度很高,清华-伯 克利深圳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该生行为为学术不端行为。霍某某在课程论文中的学术不 端行为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 
的办公会(2017年7月2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霍某某记过处分。 
(八) 
蒋某某,男,汉族,25岁,苏世民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蒋某某于2017年4月在宿舍 内容留异性过夜,并殴打该异性。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宿舍管 理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四条、六条第( 三)项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经2016~201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2017年7月12日)讨论通过, 决定给予蒋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 
(九) 
王某某,男,汉族,27岁,人文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王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文 社科图书馆一女卫生间进行偷窥,造成不良影响。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 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五 条第(三)项和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清华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的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2017年7月2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 王某某记过处分。 
(十) 
杨某,男,汉族,26岁,材料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杨某于2017年6月7日上午在实验 室因口角纠纷殴打实验室工作人员。杨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违反了校规校纪 。杨某还曾于2015年12月因偷窃电动车电池而受到过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4月29日学 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二)项、第(六)项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2017年7 月17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杨某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 
彭某,男,汉族,36岁,教育研究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彭某于2017年6月7日在首都机 场丢失手机并向机场派出所报案,后谎称自己是清华大学校办工作人员,手机中有国家 机密材料。首都机场派出所按涉密案件处理,后经核查彭某所言并不属实。彭某的行为 损害了学校声誉,违反了校规校纪。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和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学校主管 
领导主持的办公会(2017年7月17日)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彭某严重警告处分。 

特此公告。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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