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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由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牵头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同时明确了医药培训圈医药代表的职责定位和行为规范,规定其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该负责人表示,
药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的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需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
负责所聘用(或授权)医药代表的业务管理及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其对医药代表进行的相关培训科目中,应包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药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不得私下与医务人员接触,
不得参与统计医务人员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接受药品订单等,
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不得收集或接触患者的隐私等。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
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情况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他企业人员作为医药代表的,医药代表的劳动关系所属企业应遵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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