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议价,纪检人员也要参加
《通知》要求山西各市,要督促辖区试点县以医疗集团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基药,符合一品三剂型两规格要求。(详见附件)
接下来谈到了议价。
《通知》表示,医疗集团内部成立药品议价采购工作组时,不但要有采购人员,临床医生和单位纪检人员也要参加。此举或许是为招标采购中的“潜规则”而设定。
▍议价,要参照药店的零售价
山西医改办的这份文件,对议价进行了详细的指导。
《通知》明确:医院在采购低价药、妇儿非专利药,以及新进入医院销售的药品时,议价不仅要参考周边省份历史中标价,更要参照当地市场药店的零售价。在保证临床供应的同时,要将采购价降到药店价格以内。
药企价格的“双轨制”,在山西要被阻击了。有些药企采取一个药品通用名下,两个规格,分别开发医院和零售终端的战术。以每盒药品的最小单位为基准,换算下来,往往医院价格要稍稍高点,借此拉动零售市场,一举两得。
山西一旦采集药店价格,这种一箭双雕的战术,就失去了意义。
▍ 二次议价后,药品加价销售,补贴药房
另外,《通知》对二次议价也给予了刺激。
山西医改办明确:公立医院采购,对于省级集中招标已经确定限价的药品,利用带量优势,开展二次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为调动医疗集团议价的积极性,山西医改办允许议价降低部分的50%,直接让利患者;另外的50%,加价销售,补贴药房运营和医务人员的待遇。
从山西的文件看,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药房的运用成本,还是要在二次议价上打主意。文件表明二次议价的前提是带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被走样也不好说——药品价格降了,带量的承诺却没实现。
▍二次议价之后,还是有三次、四次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这被视为逐步放开二次议价的信号,各地招标自然心领神会,二次议价蔚然成风。有业内人士表示,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三次、四次的议价。
在药品取消加成后,医院出于运营的压力,在议价时,很愿意一砍到底。但结果并不都随人愿,如宁波中成药的“二次议价”,要求在省标基础上再降15个点,最终导致出现了中标率不足20%的结果。
以上为山西《通知》核心要点,对于二次议价以及多次议价,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