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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说法:网络直播乱象与法律规制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几年网络直播掀起了一股浪潮,随之产生了一种信息传播的新媒体形式。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3亿,占网民总体的45.6%。从网络直播的内容类别来看,游戏直播和真人秀直播用户使用率均有明显增长。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文化产业,与传统电视节目直播相比,具有发布更便捷,内容更多元,互动更深入等特点。


  但是,在网络直播市场供求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直播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乱象丛生。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相互竞争的影响下,为了博人眼球出位,网络直播的道德底线逐渐失守。一些直播平台或主播为了逐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打法律擦边球,公然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甚至作出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违规行为:从直播吸毒、飙车到“造人”,从直播屠杀动物到表演生吃奇特物品,从直播偷拍女大学生到言语引诱未成年人等,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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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身险象环生

前面所说行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的行为非常危险,稍一拿捏不好尺度,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网络直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被巨大商业利益驱使所导致的直播内容的随意性。网络直播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下面就来介绍几点直播内容不当可能会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分析直播平台及直播表演者需要承担的几种责任类型,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


  网络直播低俗、不健康内容可能触及刑事犯罪。事实上,很多网络平台及主播已经涉嫌犯罪。例如不久前在全国性的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中被查获的某专门从事淫秽色情表演的网络直播平台,就是利用招募来的女主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并以让会员打赏和刷礼物的方式从中赚取费用。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平台相关负责人及涉黄女主播涉嫌制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当中。


  网络直播中部分违法违规的表演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具体而言,一方面是对于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例如直播过程中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他人为直播对象,将其暴露于直播镜头当中,随意泄露他人信息,更有甚者还有跟踪、偷拍女生裙底、女生宿舍的恶劣情形,这些直播都有可能直接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另一方面是对于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一些网络主播不加任何说明便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拿来当成是自己的随意使用和传播,这种情况在网络直播中非常普遍,它直接侵害了原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行为若不加以重视,将来一旦被诉,无论对直播平台还是主播而言都会损失惨重。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目前的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有两种身份类型:一种是技术中立型,即只提供服务不提供内容;另一种是既提供服务又提供内容。对于前者,凡是平台明知或应知违法情况存在并放任其存在,例如有用户向后台举报违法现象而平台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就应承担责任;对于后者,因其属于典型的不法内容提供者而理应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网络直播经营单位都不容逃避地负有对其搭建的直播平台范围内的直播表演内容进行及时监控审查的义务,若其怠于行使管理义务,则有可能与不法直播表演者一同面临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以上是直播内容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此外就经营单位自身主体资质来说,还可能涉及违规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若其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那么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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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直播影响恶劣

当下,由于网络直播成本比较低廉,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与之相反的行业内部利润高昂,无论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还是网络主播收入都十分可观,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从业者趋之若鹜。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许多网络直播平台为了抢占市场而进行恶性竞争,不断刷下限,制造一起又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网络营销事件,以此宣传扩大直播平台或主播个人的名气,最终吸引更多用户注册打赏并从中赚取利润。与此同时,良莠不齐的直播内容传播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更甚于行为本身。特别是未成年人观看后,对其成长极为不利。


  网上曾有不少家长发帖反映,自己正在上学的孩子痴迷于网络直播,白天上课睡觉,凌晨两三点钟观看直播。趁孩子不注意,家长点开孩子手机上安装的直播软件,发现有主播裸露身体做不雅动作的画面,并不断向观众索要礼物。除了直播内容的不堪入目,天价打赏乱象也引发了各界的关注。之前就曾有一名13岁未成年人偷用家长手机给网络主播打赏,短短几个月就花掉数十万元。


  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人三观尚未完全形成,许多时候没有足够的是非判断能力,但他们却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面对网络上充斥着的诸如自杀、色情等负能量“爆棚”的直播,很容易受到诱导、竞相学习模仿,严重的甚至走向极端,诱发犯罪。实际上,网上时有发生的校园暴力直播就让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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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力向乱象说“不”

对于网络直播环境的治理还需政府相关部门、直播主体及广大用户采取组合拳模式,三管齐下、共同出击,努力净化维护网络空间。


  立法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应不断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对违法直播者严惩不贷。政府管理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对网络文化进行宏观规范和引导,以确保直播者和受众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以此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在立法层面,自2016年下半年起,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在执法层面,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严格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权限,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专项协查,扩大惩处打击范围,依法追究相关涉事人员责任。


  直播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对于直播平台而言,作为连接直播表演者与公众的传播媒介,理应加强社会责任担当与诚信体系建设,对所有经由自身向社会传播的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监督把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谋求直播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对于直播表演者而言,应严格自我约束,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素养,自觉进行积极向上的网络表演。


  网络直播用户应提高自身素质,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参与直播互动,自觉抵制远离低俗有害不良内容的直播,不参与、不鼓励,帮助监督网络直播内容,遇有违法情形立即举报,从自身做起维护健康的网络直播环境,为社会树立正面榜样力量,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网络直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法律支持: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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