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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廊坊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自2017年10月9日起,在廊坊市区外围环路(即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西环路及上述道路合围形成的环路)内设立机动车低排放区,对在廊坊市区外围环路(含)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国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机动车低排放区内通行(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

二、进入机动车低排放区以内道路行驶的国(含)以上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排放标准的中型以上载货汽车除外),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已核发的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通行证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全天禁止三轮汽车、拖拉机和国以下排放标准的各类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四、积极倡导使用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纯电动(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中型以上载货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无须办理通行证件即可通行。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七、对于用车企业及物流企业采取欺瞒、造假方式办理通行证件的以及申请通行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的,暂停该企业通行证件办理业务,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八、本通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交通运输局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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