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按照环保部、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东西市区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
东市区:东至东环路;西至密三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西市区:东至福成路;西至左堤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潮白大街。
二、春节期间在空气质量允许的情况下,禁放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具体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
(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
除上述时间以外,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安监局:3126002;综合执法局:3156902。
特此通告。
三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