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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7”重拳打击带金销售 违者产品将被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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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10月9日披露,上海出台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对1次列入上海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上海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据悉,近日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与上海市医保办会同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食药监局等多个部门,对医药产品回扣中涉及的机构、人员、场所、行为、过程等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同时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形成了治理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关于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保、卫生联合约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等8份文件,构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体系。


39医药君为大家梳理出了以下文件重点:


  • 对1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 对1次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本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 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价值不满1000元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资格、低聘、缓聘、解职待聘等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对于发生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处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


  • 对于1年内发生2起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 对于1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商业贿赂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2分、当年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作减分处理、全市通报批评、降低级别或等次、暂停1年内受理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新增、床位扩增申请等处理,撤销市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流程。发现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处方点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执业医师按规定开展联合约谈。


  • 对于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开具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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