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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新规出台:禁止医药代表卖药,违者以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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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10月9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指出,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意见》对医药代表的职责进行细化、规范化,明确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同时禁止医药代表参与销售推广,以将学术性活动与经营性活动区分开,避免医药代表以学术推广为名义,行销售药品之实。


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


意见指出,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针对当前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着眼长远制度建设,是一份重要纲领性文件。


《意见》围绕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旨在鼓励该领域的创新。此前,《意见》以征求意见的形成公布,现在,全部转为正式文件。《意见》主要涉及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组织实施等6个方面共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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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药代表职能的修正


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此条新增);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5月11日,CFDA发出《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对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其中三禁止中“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意见》中删除此条。但增加了“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提出了信息沟通传递的合规性要求。


(目前这个改动肯定了医药代表和医生的正常交流的正面意义,但也强调了医药代表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比如超适应症宣传、对不良反应避而不谈等应该都容易触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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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不得卖药”

其实一直如此,不必恐慌


“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这个只是国办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强调。


因为医药代表作为个人,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一直是违法的,数十年来,各地运动式的整顿医药环境中,每次都会有很多代表或企业因为涉嫌进行“经营活动”而被工商查处并罚款,即使是药企各地的办事处只要未在当地工商注册,都有可能在当地被以非法经营查处的,这个很多公司都有先例。


所以,即使是一些个人药品代理商,不管是大包还是小包,虽然行为是卖药,但是一直都是依托在某个企业下,以避免有“药品经营活动”的嫌疑。


对于外企的医药代表,更不存在药品经营这种行为,因为虽然有销售指标,但是在合规里,还都是要求推广行为“不得以促进处方为目的”。


所以,医药代表不得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一直都是这么要求的,又何必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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