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泰格捷通技术部总监周贵第一时间详细解读了对《意见》中所涉的医疗器械内容:
一、改革临床试验管理
(一)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
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可聘请第三方对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条件进行评估认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解读:该条文的修改已在5月份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完成,即将审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制度,以达到简化流程,增加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的目的,同时解决供给侧不足的问题。
重要区别:简化备案登记地,改成了网站登记备案。
(二)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
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学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考评指标。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配备职业化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临床试验研究者收入水平。鼓励临床医生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试验研究者在职务提升、职称晋升等方面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允许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依法同步开展新药临床试验。
解读:鼓励措施。鼓励各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参与到临床研究中来。同时,配套奖励措施;放开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开展新药临床试验,为跨国临床设计方案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
临床试验应符合伦理道德标准,保证受试者在自愿参与前被告知足够的试验信息,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业务监督。
解读:强化伦理委员会制度,使其不流于形式。这意味着临床伦理审查会越来越严苛,越来越规范。
(四)提高伦理审查效率。
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经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伦理审查后,其他成员单位应认可组长单位的审查结论,不再重复审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项目的临床试验机构,应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逐步推进伦理审查互认。
解读:简化伦理审查。由从前的多中心全部必须进行相应的伦理审查,改为只需要主研单位审查即可。极大的节约了申报者的时间,属于实质性的大利好。
(五)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
建立完善注册申请人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受理药物临床试验和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前,审评机构应与注册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提出意见建议。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重大药学变更或非临床研究安全性问题的,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审评机构;发现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风险的,应及时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药品注册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试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连同样品一并报送药品审评机构,并确保临床试验实际使用的样品与提交的样品一致。优化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加快临床试验进程。
解读:医疗器械审评机构,已经有跟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期待主管机构进一步深化细化修订制度,使沟通交流机制更有利于申请人。
对需临床审批的医疗器械,提出了审评机构应该与注册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提出意见建议;由被动变主动。对于临床试验期间的变化,采取了更加主动的方式,要求及时介入临床试验。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是否意味着改变注册检验的模式,值得期待。
(六)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中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对在中国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提供是否存在人种差异的临床试验数据。
解读: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本身就属于临床评价资料的一部分,总局4号令就没有区别对待境内境外的临床试验数据。
难点: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试验。此处并未明确,境外临床试验存在与国内的GCP不一致的情况。
(七)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注册申请。
解读:新增加内容,利好拓展性的医疗产品。
(八)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
临床试验委托协议签署人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是临床试验数据的第一责任人,须对临床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加强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现场检查和有因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未通过检查的,相关数据不被接受;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责任人、虚假报告提供责任人、注册申请人及合同研究组织责任人的责任;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注册申请人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解读:加强管理,规范临床数据处理。
二、加快上市审评审批
(九)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鼓励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
解读:重新对医疗器械开了一个条件审批的口子。历史上,医疗器械也曾有过条件审批,只不过在后面法规修订过程中,又给取消了。现在只是重新恢复。
(十)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由其委托有关行业协(学)会公布罕见病目录,建立罕见病患者登记制度。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按要求开展研究。
解读:新增加的内容,类似新增临床豁免目录。
(十二)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质量标准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
解读:合并审批虽节约了审批时限,但随着审评要求的提高,审评时需要重新考虑包装材料与器械的关联性及其风险。以前要求应该采用医用级的包材,因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一般会选用有证的包装材料。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十二)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
及时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推动修订药品管理法,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解读:扩宽申报主体。
(二十三)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保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一致且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确保销售的各批次药品与申报样品质量一致,确保对上市药品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反应,评估风险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不良事件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确保对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发生的不良事件,评估风险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
解读: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属于“老生常谈”,想象空间巨大,但是落地比较难,需要建立一序列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现行的43号文,仍然需要提交生产制造信息,意味着申报时已具备生产条件。委托生产的条件仍然比较苛刻,所以至今,国内鲜有企业或者申报者敢于尝试委托生产。
(二十六)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
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申请注销上市许可;隐匿再评价结果、应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撤销上市许可并依法查处。
解读:YY 0316 医疗器械的风险管理,就规定我们应该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该条文只是进一步强化和增加了对不良事件的评估,并强化了法律主体责任。
(二十七)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医药代表负责药品学术推广,向医务人员介绍药品知识,听取临床使用的意见建议。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解读:医药代表终于被国家认可了。
五、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二十八)完善技术审评制度。
建立审评为主导、检查检验为支撑的技术审评体系,完善审评项目管理人制度、审评机构与注册申请人会议沟通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审评流程。组建以临床医学专业人员为主,药学、药理毒理学、统计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药品审评团队,负责新药审评。组建由临床医学、临床诊断、机械、电子、材料、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器械审评团队,负责创新医疗器械审评。除生产工艺等技术秘密外,审评结论及依据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统一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标准,逐步实现国家统一审评。
解读:建立审评为主导、检查检验为支撑的技术审评体系。审评结论及依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平公开审评。国家统一审评的逐步实现,值得我们深思。
(三十)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
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供规范高效审评服务。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信息化建设,制定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要求,完善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逐步实现各类注册申请的电子提交和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档案。
解读:现在已经开始电子化提交资料了,只是还不具备公开查询功能。
(三十一)落实全过程检查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研发过程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由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解读:强化核查。
(三十二)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依托现有资源加快检查员队伍建设,形成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体、兼职检查员为补充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实施检查员分级管理制度,强化检查员培训,加强检查装备配备,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
解读:强化监管,建立核查队伍。
(三十三)加强国际合作。
深化多双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与技术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动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标准和结果国际共享。
解读:逐渐接轨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