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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刚刚处方药整治杀来了!多地药店已被查处

来源:药店经理人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整治处方药销售”将成为2017年底前药店的一大关口。


湖北荆州:处方药销售进行专项整治


10月9日,湖北省荆州市食药监局发布《荆州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对全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进行专项整治,整治时间截止至12月25日。


据了解,此次荆州市对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目的有三:处方药、抗生素销售监督检查趋紧;加强对药店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同时,与建设规范化销售处方药管理机制并重。


此次整治内容包括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等三大类13项。


四川自贡: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食药总局关于城乡接合部、农村药店的检查并没有结束,且后期的飞检更倾向于处方药销售管理等项。


近日,自贡、内江、泸州三市开展了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交叉检查。


其中,自贡市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医药学服务,主动破解处方来源难问题,全市零售药房还配备了药品阴凉冷藏柜等受到检查组肯定。与此同时,针对发现的如部分药店诊所药品不按规定存放、处方药销售不规范等问题。


湖南永州:严查处方药销售,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


实际上,9月中旬,湖南省永州市已开展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要求:药店要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要挂牌公告,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同时,加强处方药违规违法销售的打击力度,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对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很明显,这样的专项整治行为旨在建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以及驻店药师在岗服务的长效监管机制。




附:


《荆州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方药的销售行为,促进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责任的有效落实,确保公众用药合理、安全和有效,根据当前开展的“四品一械”药品流通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全市处方药销售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的


1.加强对处方药、抗生素销售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防止抗生素等处方药滥用,确保公众合理用药;


2.加强对零售药店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行为,消除用药隐患,确保公众安全用药;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与建设规范化销售处方药管理机制并重,进一步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意识,促进守信自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消费者权益。


二、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结束。


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


1.是否分柜陈列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标识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处方药开架销售现象;


2.是否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保存处方。对于处方不能够留存或无法复印的是否做好处方留存登记,处方留存登记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


4.是否违规和超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5.是否规范非药品销售,非药品是否设置独立区域,是否非药品冒充药品向公众宣传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6.有无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


1.是否配备驻店药师,驻店药师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行为;


2.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在职在岗,是否与许可或登记备案的人员一致,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是否挂牌公告,是否暂停销售处方药;


4.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是否认真履行其处方审核、调配、签字把关,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收集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等药学技术服务职责。


(三)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


1.是否有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2.是否有处方调配及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程序;


3.是否有中药饮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程序。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20日)


各单位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处方药销售、驻店药师在岗履职、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签订责任书,自查情况报本单位备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


各单位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管辖区内的药店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下列行为。


1.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2.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对违法销售以下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的行为。


3.从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药品行为。切实加强购进渠道监管,重点检查批发企业是否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零售企业是否按照GSP等要求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等资质,索取购进发票。


4.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兼职虚挂行为。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门店驻店药师不在岗、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


(三)督办检查阶段(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10日)


市局联合纪检、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处方药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督办,检查是否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了成效和制定了有效的措施、经验、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市局将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要利用座谈会、定期约谈等多种方式强化教育,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使企业牢固树立药品安全意识。要按照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档案,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


(二)打建并举,注重实效。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出重拳,下猛药,严查重处;另一方面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制度,杜塞管理漏洞,建立处方药销售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管,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三)统筹协调,有序整治。此次专项行动与百日执法大检查行动和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一并进行。检查中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检查标准。对被查实驻店药师有兼职行为的、处方药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屡查屡犯,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在电视台和网站上予以曝光。


(四)各单位开展情况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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