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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上海市药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信息,为“国药控股国大复美药业(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胆通胶囊案”。
据了解,国药控股国大复美药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05日至2017年05月09日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8楼A室销售的标示由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50401的“复方胆通胶囊”,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和复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五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该批药品按劣药论处。
因此,该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该单位于2015年05月28日从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单位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20150401的“复方胆通胶囊”1200盒,于2015年06月05日至2017年05月09日期间,共销售该批“复方胆通胶囊”404盒,销售至国药控股国大复美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复美益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上海诚惠大药房等单位,销售额2804.12元,销售均价6.94元。
该单位于2017年5月9日发起召回通知,至7月20日共召回102盒;该单位报损1盒;2017年3月24日,我局抽样24盒,目前该批药品873盒置于不合格品库中。
该单位实际销售该批药品302盒,违法所得2095.88元;实际购进该批药品1200盒,货值金额8328元。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购进记录、销售记录、询问笔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07月31日告知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该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该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销售批号为20150401的“复方胆通胶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复方胆通胶囊捌佰柒拾叁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玖拾伍圆捌角捌分;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伍拾陆圆整。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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