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北方新报(呼和浩特)
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环保责任,让地方政府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据了解,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环评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