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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规定,药企行贿罚款增10倍!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该法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法令,打击商业贿赂力度加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之一是,关于行贿行为的行政处罚明显变重。金额处罚上限从20万升至300万。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修订前的处罚标准是:经营者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商业回扣规定明确,犯罪无所遁逃

此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除商业贿赂对象外,还新规定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对于“回扣”,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这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并无改变,“账内明示”的回扣,不算贿赂。

不过,依照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账外暗中”的回扣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后,所面临的行政处罚,与修订前的处罚标准相比,也是罚款大涨,情节严重者吊证。

再注意,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对行贿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惩戒措施又多了一条:记入信用黑名单。

不久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总局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这次,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再出重拳。对于医药人来说,怎么自我要求应当是显而易见了,毕竟识时务者为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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