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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啦!石景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优秀案例微信投票大赛火热进行中

我们先看看6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吧~

好的案例都是需要细读哒~

小伙伴们一定都是有耐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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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

案情介绍

作者:闫凤良

2017年7月27日,某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对辖区某医院(以下简称F医院)放射科进行检查时发现:F医院现场出示了所使用的Xplore900医用X射线机(DR)、INTR牙科X射线机(CR)、Selenia乳腺X射线机(DR)及其工作场所2015年和2016年的检测报告,检测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24日和2016年9月9日。

如何定案?

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经卫生监督员调查取证和对该院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询问调查,最终认定F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基准编码C28556B030,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医院自觉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结案。


2

某美容美体中心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且逾期不改案

案情介绍

作者:张凯


2017年4月13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美容美体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等级、卫生检测结果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未能出示卫生管理档案,通过对该单位负责人梁超询问调查,确认该单位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如何定案?

监督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3日内改正。4月17日,监督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醒目位置已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等级、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该单位经营者能出示卫生管理制度,但未能出示完善的卫生管理档案。4月18日对某美容美体中心的受委托人梁某询问调查,查明该美容美体中心经营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且逾期不改。4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期限内对案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基准编码C28470A010,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

某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作者:马世鸣


 2017年6月14日,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门头显示某药房中医诊所XX店;该单位大门上张贴有刘某、潘某、关某医生简介;该单位室内设有诊室一、诊室二,其中诊室一内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坐诊;该单位现场有自2017年1月至5月处方47张,其中关某签名并收费处方44张,刘某签名并收费处方1张,潘某签名并收费处方2张;该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何定案?

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该药店隶属于某医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执法人员最终认定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7年1月1日至6月14日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行医人员刘某未取得有效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为非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非法所得人民币18932.2元。

法律依据

执法人员经合议认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7月25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8932.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介绍

作者:李秋圆


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2017年8月4日对某医院现场检查和2017年8月18日的询问调查查明:某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张某某体检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7年8月4日,检查周期为2年15天,超过应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2017年7月20日)15天,在一周以上,未超过1个月。


如何定案?

执法人员采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执法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合议,并报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认为该医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6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在法定时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5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未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案情介绍

作者:张越


2017年7月25日,某区卫生监督员对某公司负责管理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现场检查,并对该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出水进行采样,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如何定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涉嫌未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7年8月23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该公司未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负责管理的该台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五十六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2017年8月1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测定结果为420CFU/mL,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0CFU/mL标准,已另案处理。



6

某医院消毒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案情介绍

作者:靳佶


2017年7月27日,某区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院检验科临检室废弃尿液及标本盒浸泡在标注“1000ml水中加4片健之素消毒片”的桶中,监督员现场使用四环牌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按照使用说明对桶中浸泡液进行测试,与标准色块对比显示有效含量成分浓度为20mg/l,涉嫌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不符合使用要求,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临检室存放一瓶健之素牌消毒泡腾片(每片含有效氯250mg±25 mg),在有效期限内。该院出示了上述消毒剂的有效《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如何定案?

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获取了相关书证。7月2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该院浸泡废弃尿液及标本盒的消毒液有效含量成分浓度不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要求,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6.2的规定。监督员于8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期限内对案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法律依据

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8月21日,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缴纳罚款,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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