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七类“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将被治理: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抽检品种
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其中保健食品主要抽检虚假宣传改善睡眠类、辅助降血糖类、辅助降血脂类、辅助降血压类、减肥类、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类(以下简称7类功能)的产品(含进口保健食品);食品主要抽检非法声称上述7类功能的玛咖类、配制酒、阿胶类、压片糖果等其他产品(含进口食品)。
检验项目
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同时保健食品还需检验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等项目。
(一)摸底排查
针对整治工作要求和行政区域实际,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翔实的摸底排查计划、工作报表和台账等。确保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所有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二)抽检监测
1.总局和省级局各有侧重,分筹备启动、抽样检验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开展抽检监测工作。
筹备启动阶段
组织召开专题会,征求部分省级局意见及建议,起草并印发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各省级局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方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抽样检验阶段
各省级局组织开展专项抽检任务,全部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抽检结果应同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模块。
总结上报阶段
各省级局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总局,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技术监督中心统一收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技术监督中心会同食监三司整理形成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报告,报总局整治办。
2.共抽检1400批次,抽检品种主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
3.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4.重点在大型批发市场、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等环节抽样。
1.从严查处违法案件。
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同时,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有效控制涉案食品。
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加强部门沟通。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法广告以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要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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