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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白云本无价 绿水青山皆有情

       ——致全区人民的一封信

各位父老乡亲:

昆嵛山是我们的血脉之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昆嵛山保护区环境优美、天空蔚蓝、流水清澈、林木葱郁、空气清新,是都市人群回归自然理想的花园、幸福的乐园、梦想的家园,我们每天呼吸着新鲜的空气,喝着甘甜的山泉水,吃着原生态无公害的农产品,甜睡在宁静的山夜里,这都是城市人心之所向、身之所往的高品质高福利生活。她是我们发展生态经济、造福群众最宝贵的财富、最有力的凭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利用原汁原味的生态环境,扶持群众发展特色生态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生机勃勃的生态产业正成为群众“借景生财”的“绿色银行”。同时,正因为昆嵛山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市委市政府一项项饱含真金白银的保障措施在昆嵛山区落地实施,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安全、舒适、便捷。

生在昆嵛山,长在昆嵛山,保护昆嵛山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为保护好“母亲山”,绝大多数群众,争当森林防火义务监督员,自发佩戴“防火红袖章”查堵驴友、严防火患,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了的辛勤劳动,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部分群众对昆嵛山巨大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个别村民甚至受经济利益驱使,捕猎国家保护动物,砍伐珍贵树木。这些行为成为生态保护不和谐的音符,直接威胁着我们共同生存的美好家园,影响保护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他们偷伐开采的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富、群众的利益,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已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2年11月,刘某某、吕某某、李某盗猎狗獾被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曲某某盗挖赤松幼树钉窗户被行政处罚。

2013年3月,王某某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

2013年3月,曲某某用电钻钻孔致柳树死亡被行政处罚。

2013年5月,王某某环剥树皮致树木受伤被行政处罚。

2013年11月,李某某毁林建坟被行政处罚。

2014年8月,孙某某上山扒蜂被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孔某某盗伐刺槐被行政处罚。

2016年3月,刘某某盗伐赤松被行政处罚。

2017年3月,曲某某盗伐刺榆、欧梨木制作手串被行政处罚。

2017年5月,于某某盗伐赤松被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于某某盗伐赤松幼树制作盆景被行政处罚。

昆嵛山是我们共同的家,“一草一木一石一沙”都是宝贵的公共财物,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资格单独享用,更没有资格随意破坏。没有碧水青山,何来金山银山?没有美丽昆嵛,何来美好家园?

树木会感恩阳光的德泽,鱼儿会感恩海洋的胸怀,雄鹰会感恩蓝天的辽阔。昆嵛是我家,爱护靠大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保护青山绿水,共建美好家园” 是我们刻不容缓的神圣使命,需要我们大家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为此,特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一、人人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每一位群众都要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响应区工委管委号召,踊跃投身森林防火和环境卫生整治,倡导“致敬生灵·无痕山林”“敬畏自然力·崇尚自然美”理念、“零废弃”健康生活方式,不断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影响身边的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人人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者。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野外用火、不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侵占河道、不乱搭乱建、不乱砍滥伐、不狩猎捕捞、不采石挖沙,积极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三、人人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捍卫者。对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盗捕盗猎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对恣意破坏森林的行为要勇于举报,以实际行动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举报电话:4693452。 

各位父老乡亲,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让我们更明确了为什么保护、怎样保护、保护的目标。永远保持昆嵛大地的山青水碧、天蓝地绿,是一项造福千秋万代的宏伟工程、功德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前景广阔而美好。您的每一份努力,都会让我们的家乡离“美丽”更近;您的每一份辛劳,都会为我们的家乡增色;您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起更多人的生态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位父老乡亲,建设美丽昆嵛人人有责,创造美好生活人人共享。让我们同心聚力,共建美丽家园、共促生态文明!

感谢您的支持参与,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附件:国家法律关于盗伐盗猎的规定

 

                             昆嵛山保护区工委

                             昆嵛山保护区管委

                                 2017年11月21日

 

     

国家法律关于盗伐盗猎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盗伐盗猎的有关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盗捕盗猎的有关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中关于乱砍滥伐的有关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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