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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湖高新区修订发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生物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生物17条”,年设10亿元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力挺光谷生命健康产业在千亿规模基础上,实现更大产业跃升。
据悉,“生物17条”新政围绕六大方面展开,分别是招商引资、成果转化及落地、推动企业规模化发展、创新创业体系、特色培育和绿色发展,全面支持东湖高新区“药谷”建设。
新政提出,凡世界500强及行业尖端企业在光谷生物城设法人总部或研发中心,最高奖励500万元;
5亿元以上项目落地,根据投资总额,按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00万元起步,高的可达1亿元,30亿元以上项目在政策支持上可“一事一议”。
为促进成果转化,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获批上市,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
为推动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年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就有奖励。
为打造创新创业体系,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固定资产投入20%的建设补贴和每年10%的双向运营补贴,最高可补贴500万元。
为加快产业特色培育发展,生物新政将大力支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发展。对自用带宽100M以上的智慧健康大数据生物企业,每年最高补贴宽带资费100万元,最多3年。
除了这些,“生物17条”具体讲了什么?一起来看~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隶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服务、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合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生物企业”)。
设立10亿元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生物企业的培育引进、创新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生物企业以市场导向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平台建设等。
对于世界500强、国际细分行业100强、境外上市公司、国内行业100强、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延伸解读:落实“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吸引高端品牌、领先技术、营销渠道和优质资本在高新区集聚。
第四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6%、8%,给予最高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补贴。
对投资总额达到30亿元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支持。
• 延伸解读:重点引进“大项目”,打造亮点产业工程、支撑未来产业发展,提升区域集聚度和影响力。
第五条
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治疗用生物制品1、2、3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5、6类,新兽药1类,国审作物新品种,获得注册证(审定证书)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20%,最高1亿元奖励。
对生物制品4-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2-4类,获得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化学药3-4类获得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2类新兽药注册证、生物农药登记证、省级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根据前期研发费用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获得上述证书,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产品,自开始销售起三年内,分别按年度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2%、1%等额奖励,三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延伸解读:鼓励创新成果在高新区转化;针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形成规模的产品开发及落户转化给予突破性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5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健康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 延伸解读:助力企业项目争取上层战略布局和政策倾斜。
第七条
对生物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进入东湖高新区规上企业库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延伸解读:助推龙头企业培育,鼓励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第八条
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个药品(含兽药)、诊断试剂、作物品种在区内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或单个医疗器械(非诊断试剂)品种在区内按出厂价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生物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延伸解读:助推重磅大品种培育,鼓励企业集中资源开发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产品。
第九条
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自主研发的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的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延伸解读:支持打造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体系,助推企业和产品标准化、国际化发展。
第十条
对入驻光谷生物城区级及以上加速器(孵化器)的生物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对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的企业,对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 延伸解读: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推动企业集聚和企业梯队打造。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和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给予平台固定资产投入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平台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每年按其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平台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 延伸解读:助推重大产业支撑平台和关键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平台构建产业生态、辐射带动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发展:对自用带宽100M以上的智慧健康大数据领域生物企业,给予年宽带资费3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对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线首年线上交易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租用的数据存储与保管的自用服务器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为2000元/个,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给予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领域生物企业0.4元/度/年的电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 延伸解读:扶持智慧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对于基础性的电费、宽带费、服务器租赁等费用予以补贴,鼓励企业争取行业相关认证。
第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食药监总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并在东湖高新区内进入生产销售的药品,每个按不超过实际申报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每个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5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对东湖高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并购置安装高端“三废”处理设备,在投产后VOCs、COD年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排放标准20%以上的生物企业,对其设备购置费用给予20%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满足东湖高新区其它央企/总部企业/外资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产业发展、科技金融、人才支持、知识产权、开放合作等政策支持条款的生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部分与本实施意见性质相同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79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光谷生物城;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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