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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这些药品经营行为违反《价格法》

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该《指南》共十三条,第一条和第二条明晰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相关概念,列举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第十三条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行为指南》明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八是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所谓短缺药品和原料药,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 中成药、 抗生素、 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 血清、 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以及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者天然原料。


对于短缺药品的供应,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解决了一些问题,但“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依旧突出,特别是临床必需的药品,比如:丝裂霉素、硫酸鱼精蛋白、麦角新碱、放线菌D等常常断档。价格性成为短缺药“短命”的原因之一,有些药品市场价格太低、利润太薄,尽管企业有生产能力,无利可图,因此企业不生产或者少量生产。


就在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白血病患儿遭遇廉价国产药巯嘌呤短缺”的问题给出了答复。答复称,浙江浙北药业近日已经恢复巯嘌呤生产供应,第一批295万片(约可满足临床一年用量)已经完成生产检验,并做好了发货准备。


同时,国家卫计委已经正式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临床短缺药品巯嘌呤采购配送工作通知》,要求全国各地高度重视,抓紧协调组织做好巯嘌呤的采购配送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巯嘌呤可以采取“直接挂网”的特殊采购方式,及时配送,确保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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