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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试点实施1年半:有成效、有问题、有可能提前结束试点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或可以提前结束试点,得以全面落实并惠及全国各个省市。”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陈永法


“生产可以委托,但责任不能委托,我们希望持有人对产品生命周期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比如质量控制能力、不良反应监测能力等,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而不是完全依赖委托生产。”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巡视员刘沛


20166月我国正式启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以来,截至201710月,10个试点省市共受理试点药品品种各类申请560件。已完成审批128件,占23%;已受理和在审评审批的有428件,占77%

从试点省市申报主体类型来看,560件已受理申请中,药品研发机构申请的共117件,占总数的21%;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共443件,占总数的79%。此前,曾有科研人员提出1项注册申请,后来撤回了。

以下是原载光明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成效与问题并存》全文:

首届药物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论坛日前在江苏泰州举行,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在论坛上介绍,自20166月我国正式启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以来,截至201710月,10个试点省市共受理试点药品品种各类申请560件。目前,我国正在全面修订《药品管理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提出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监管对象从侧重企业转为侧重产品。”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巡视员刘沛说。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据我国目前的《药品管理法》,只有药品生产企业才可以申请注册药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这种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相捆绑的管理制度不利于鼓励药物创新,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要注册药品,必须自己先投资建厂,容易导致重复建设、设备闲置等低效情况。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是分离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可以申请注册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即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设立企业生产药品,或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

2015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6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试点内容、试点品种范围、持有人条件、持有人义务与责任等。

“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处长余欢介绍,自20166月《试点方案》发布以来至201710月,10个试点省市共受理试点品种各类申请共计560, 已完成审批128件,占23%;已受理和在审评审批的有428件,占77%

余欢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节约了药物创新成本,缩短药品上市周期,增加了科研预期收益,还减少了重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专业化分工。而且,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更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


义务不能随意让渡


不过,试点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按照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生产可以委托,但责任不能委托,我们希望持有人对产品生命周期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比如质量控制能力、不良反应监测能力等,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而不是完全依赖委托生产。”刘沛说,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委托的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协议需要进行规范,质量协议应当有规范文本,有些义务是不能随意让渡的。

“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否委托建立质量体系,包括委托第三方做质量授权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针对的是高风险产品、研发机构还是委托生产?监管责任如何落实,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进行日常监管?还是由加工企业所在地负责监管?”刘沛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陈永法指出,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未得到足够的激发。“科研机构虽然积极参与试点,但在内部资金、管理方面仍面临挑战。科研机构要成为持有人,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还需要形成一个贯穿生命周期的管理团队并承担相应风险。”

从试点省市申报主体类型来看,560件已受理申请中,药品研发机构申请的共117件,占总数的21%;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共443件,占总数的79%。此前,曾有科研人员提出1项注册申请,后来撤回了。

陈永法还指出,一些持有人不具备药品生产管理经验,可能缺乏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意识和能力。而且,持有人与受托方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受委托的生产企业可能会降低药品安全责任感,违规风险加大,且缺乏药品质量改进意识。“美国食药局在19941月和20064月之间,对154间工厂的检查数据研究发现,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要显著高于持有人自行生产。”

此外,委托生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须重视。陈永法指出,持有人和受托方之间知识产权划分不清,极易导致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受托方有可能利用其从委托项目中掌握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从事相似研究,出现与委托方争利的情况。受托方若内部管理能力欠缺,可能导致委托方知识产权外泄。


完善法规推动全面实施


试点正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余欢告诉记者,我国正在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他们正在总结试点工作以及国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研究情况,形成对《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同时,相关部门还在研究制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规定》,总结形成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指南。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出要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刘沛说,这也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10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

目前,《药品管理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刘沛告诉记者,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从过去产品和企业捆绑、以生产企业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转变为采取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产品和企业分离,围绕产品监管的管理理念。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药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或可以提前结束试点,得以全面落实并惠及全国各个省市。”陈永法说。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修订还将进一步研究现代药与传统药、新药与仿制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为进一步鼓励创新,《药品管理法》未来还将引入专利链接制度,将药品审批程序与专利侵权审批程序衔接。

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会长张冀湘表示,近几年来,食药监总局从审评审批、保证药品质量和鼓励创新等方面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最近两年,食药监总局研究出台了54份规范性文件,发布了87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药品监管和行业发展推向全面规范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轨道。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胡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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