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不断提升全省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规制度基本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基本建成,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较大事故明显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要在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和投入保障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重大隐患源头治理。
(四)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加强共享单车(汽车)、无人机、户外运动等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夯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落实一岗双责。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薪酬高于同职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相关高危企业依法设立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中央在鄂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自觉接受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六)强化监督考核。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结果均抄送纪检机关和组织等部门,作为党政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关单位评先评优、立功受奖的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制定发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由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州,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对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制度,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事故直报制度以及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制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三、改革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八)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线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分管副职担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机构,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监察体制。整合力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相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落实专职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强化安全源头管理。理顺民航、海事、铁路、电力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
(十)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重点充实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职责。
(十一)建立功能区和乡镇(街道)监管体系。全省各类开发区、国有农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功能区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装备、有办公场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辅助性工作力量。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宣传教育、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二)健全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机制,逐步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制度体系的衔接。设区的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提出立项计划,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批准、发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政府网站定期公告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免费查询。
(十三)加强监管执法。大力推广“双随机”执法,加大生产经营建设过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完善安全生产工会监督制度,各级工会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结果定期上报等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四)依法查处事故。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部门共享,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农机、铁路等部门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实行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严肃责任事故查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准确界定和严肃追究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跟踪督办,对问题整改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严肃问责。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五)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行规划审批决策终身负责制。严格招商引资项目安全准入,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定实施省、市、县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的功能区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工商部门“双告知”职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落实企业预防措施。各类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突出抓好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岗位的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双公告一报告”制度,将高风险工艺、设备、物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向周边社区或单位公告,向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十七)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坚持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标准为依据,以信息网络为平台,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借助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农村村组、城市社区和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治理效果的核查评估。
(十八)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将安全第一的要求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建立城市安全保障责任制。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兴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责任,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严密排查隐患,保障消防水源,加强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检测维护,实行公告牌制度,落实重点设施(部位)日常维护责任。加强城市应急能力建设,建设专兼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完善避难逃生设施。
(十九)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工程治理。加快全省煤矿整体退出步伐,现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2020年前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原则上完成人口密集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转产或关闭,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在化工园区布点建设。深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整治,确保管道安全。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引导现有企业逐步转产退出。加大矿山采空区、尾矿库普查和隐患治理力度,限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国省道、县乡道及通客运班车村道公路安防工程建设,各类新建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2020年底前,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
(二十)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根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保证工作力量。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制定实施全省职业病诊断治疗、体检机构建设规划。落实救助保障措施,扩大职业病患者救助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一)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省、市、县三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风险防控、应急救援及能力建设、重大隐患治理、职业病防治等经费保障。建立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二)落实监管执法履职保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标准统一执法车辆、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落实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体检制度,关爱因公殉职人员子女就业入学。
(二十三)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工程。坚持科技兴安,把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控关键技术、危险源监控等纳入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推广先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装备及工艺目录,研究制定省级相关目录。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有关行业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安全风险实时监控预警。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十三五”末初步建成与国家联网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十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列入全省鼓励创业指导性目录,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引导中小微企业自主购买个性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技术服务。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支持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展。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绩效评估、评价公开、信用评定及失信惩戒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五)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和其他行业领域的高风险岗位强制实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主力军作用,依托现有力量,建设“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中央驻鄂单位、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快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生命通道保障、区域化资源共享机制。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把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素质。各级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培养安全管理人才。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积极选树、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典型。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作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内容,完善培训考试体系,突出抓好农民工培训,培育新型产业工人。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问效。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