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最网
首页

嘉兴卫监开出了全市适用《中医药法》的第一张罚单

2017年10月30日,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举办了全省中医药监督知识与能力培训班。


嘉兴市卫监立马付诸行动,

开出了

适用《中医药法》的第一张罚单。


近日,嘉兴市南湖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向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某中医诊所经营者张某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卫计医罚[2017]011号),予以当事人张某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的行政处罚,这标志着南湖区卫计部门开出了在全市适用《中医药法》的第一张罚单。


下面由卫监君带您一起详细了解一下这第一张适用《中医药法》的罚单“诞生”的前因后果。  



南湖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像往常一样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完毕“打道回府”的路上,一个硕大的写有“某中医诊所”的招牌映入眼帘,咦?这是什么鬼?车上的3名执法人员面面相觑,绞尽脑汁也想不出辖区内什么时候多了这么一家中医诊所。好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还是进去一探究竟吧。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以下情况:


一楼入口左侧一房间内


2盒无菌针灸针,

其中1盒已拆封,

墙上贴有人体穴位图,

还有3张床



在一楼前台


有2本日记本

记录有

日期、人员、

开展项目、金额”等内容。



在一楼办公室

“张氏中医门诊”宣传单。

现场有1名男性工作人员(卜某某) 



执法人员敏锐的觉察到这其实就是一家开展中医诊疗的“中医诊所”,但是,该“中医诊所”出示了《营业执照》不能出示《中医诊所备案证》及卜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卜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张氏中医诊所为顾客提供正骨、针灸等中医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卫监君对当事人卜某作出“没收用于非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器械,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嘉兴市南湖区卫生监督所



相关话题

相关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