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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是不是所有医疗机构延伸点都需要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

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护士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处理?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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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是不是所有医疗机构延伸点

都需要重新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Q
A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不是所有医疗机构延伸点都需要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延伸点是指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延伸点(站)。对于这些门诊部、诊所是否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有相关批复。


《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卫医发〔2001〕97号)

“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延伸点问题的请示》(粤卫〔2001〕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综上法规规定:


第一,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并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不需要单独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需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即增加执业地点);


第二,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并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无论是否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还是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均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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