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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专题传达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2月7日,我院召开全体中层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会议由肖莉院长主持。

会议指出。《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贵州省出台的第一部文明行为条例,也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把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在抓好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实践养成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会议认为。《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为“好人有好报”“德行善报”“文明光荣”“老人摔倒不敢扶”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仅给文明创建注入了“强心剂”,更吹响了文明创建决战的“冲锋号”。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开展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等方面建设的同时。让群众齐参与、共监督,守好文明底线,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会议强调。全院干部职工,要深刻理解《条例》的内涵,内化于心,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文明素养,自觉成为文明的传播者和践行者。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一定要带头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化于行,认真将《条例》贯彻落实到医疗行业工作中,做到用语文明、服务文明、行动文明等,相互约束、相互监督、和谐关系,以更高的文明标准要求自己。(三创办 周文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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